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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金融纠纷----常见问题释法(一)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18 03:52:29点击:14

  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金融纠纷----常见问题释法(一)营商环境是制约经济活力,影响经济实力的根本因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是衡量地区经济能力的重要标志。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清理金融不良贷款,着力将“服务”作在前头,作为肃州区法院主要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岳天和团队,就金融案件中当事人的常见问题作简要释法。

  张某因资质、信用问题不能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遂找到好友王某帮忙,由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供张某使用,后因贷款逾期未还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由王某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款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在经济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审查对方的还款能力,及时追踪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去向、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记录等证据,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必要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切不可因一时善意导致己方利益受损,甚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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